想問一下A朋友的家庭問題衍生出來的稅務問題如下:
A朋友的一個很可憐的叔叔B為殘障且智力不太高,
與已離婚妻子及一兒感情疏離(妻子嫌棄而兒子深受母親受影響與父行同陌路),
離婚後兒子歸母親且都沒住再一起。
現B名下有之前父親(已過世)給的數戶房產。
但因B之母親擔心之後B兒子不孝順自己的父親,
故希望由B的兄弟來照顧B的晚年,也不希望以後B的兒子可繼承B名下的數戶房產
所以現在想到的方法是把B的房產都以公告現值賣給B的兄弟
然後由B的兄弟來負責B的晚年。
這樣就小弟所知只會被課到土增稅!? 但也怕土增稅會很多。
上官方網站好像只查得到現在的公告現值,找不到之前的(30年前),
所以也不知道怎麼設算。
請問這樣的方式好嗎? 還是有別的方式可以更省稅?
謝謝大家! 感激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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